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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副刊】【洛杉磯傳真】 王丹/平權法案與種族歧視

2016/06/29 06:00

◎王丹

美國最高法院23日裁決,支持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依照《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的招生做法,以學生的種族背景做為入學考量因素之一。這項裁決駁回了對於《平權法案》涉及種族歧視的指控,使得圍繞這一法案引起的長期爭議畫下了一個分號。之所以不是句號,是因為在移民問題已經成為西方國家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的今天,與此有關的爭議,顯然還會繼續延續,不會因為這一紙裁決而偃旗息鼓。這一次最高法院的裁決是以4:3的比例投票決定的,就已經展現了這一問題的高度爭議性。

之所以有這項裁決,是因為之前白人女學生Abigail Fisher在2008年控告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因為她認為自己沒有被該校錄取,是因為招生名額按照《平權法案》的規定,分配給了少數族裔的學生。她認為,這等於是說,因為她是白人,才沒有獲得錄取,而這是典型的種族歧視,於是憤而提告。

《平權法案》是在1960年代,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時代背景下制定的,指的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法律要求下需要提供的平等機會,以保證美國能夠是一個「人人平等」,「多元包容」的彩虹社會。但是,正所謂「一碗水很難端平」,對於少數族裔的保護,很早就被認為是一種「逆向歧視」。白人學生的質疑當然也不是沒有道理。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裁決中曾經提出「只有當學校證明不考慮膚色的錄取政策無法達到多元化目標時,才可以參考學生的種族背景」。但是這並未讓白人保守派滿意,他們認為《平權法案》其實就是製造不平等,這樣的做法屬於「矯枉過正」。其實不只是白人,此爭議影響到的,還有素來平均成績高過別的族群的亞裔學生的權益。例如,申請同一所學校,亞裔學生的SAT成績需要比白人高出至少一百分,比非裔和西裔要高出至少四百分,這當然會使得亞裔族群覺得被歧視。亞裔人口占比例較大的加州,迫於選票壓力,早就宣布禁止公立大學招生的時候參考種族因素,等於在事實上廢止了《平權法案》。

關於《平權法案》的爭議,核心的價值層次的分歧在於:到底怎樣才是真正的平等?平等說起來可以很簡單,一人一票,每個人憑自己的成績爭取入學而不考慮其他任何因素,這都是大家最耳熟能詳的平等價值的體現。但是,是不是還有更複雜的「平等」呢?這一次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就是表示,在那四位大法官看來,維護校園內的種族多元,通過照顧政策讓各個族裔的人都能有進入學校的機會,才是真正的平等。不僅如此,支持《平權法案》的人一貫的主張,就是認為白人本來就處於教育的優越領先的地位,而這是社會制度和歷史沿革造成的,在這樣的脈絡下思考,重新進行社會結構的調整,表面上看是帶有針對性的政策,但是這才是真正的平等,因為給那些缺乏教育觀念與資源的少數族裔更多的機會,才能促進社會階層的流動,這更有助於平等價值的體現。

在美國的社會價值觀的建設過程中,逐漸確立了一些根深蒂固的原則,我們稱之為「政治正確」。這些「政治正確」被認為是美國社會的基礎,很難去撼動。人民持有槍枝的權利,以及《平權法案》,就是這樣傳統性的「政治正確」。要想改變,恐怕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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