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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17號 明示2類猥褻品

2006/10/27 06:00

猥褻品加封套無罪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長久以來何謂「猥褻物品」爭議不斷,大法官會議昨以釋字617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定義為兩大類,一是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及內容,二是上述要件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能忍受,且未加封套或警語等安全隔絕措施者。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此解釋出爐後,可減少執法爭議;另有司法院官員說明,依此解釋意旨,陳列、出售或播送如同志性愛、男女交歡、清涼寫真的性資訊及訊息,若無暴力、人獸等性變態內容,只要加上封套、警語,或限制成年者才可取得,即不會觸犯刑法235條的散布販賣陳列猥褻物品罪。

此號解釋,由台北市男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及南投市謝姓書商聲請,賴正哲因進口內有男同志性交、自慰等照片雜誌,被依散布販賣陳列猥褻物品罪判拘役50日,謝某是因販售「性愛女娃」書籍而遭判刑。

賴正哲等人認為刑法235條散布販賣陳列猥褻物品罪妨害性資訊流通,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及比例原則,遂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憲法雖保障言論自由,但若性資訊或物品,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並對平等和諧的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時,即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法律加以管制,並無不當,刑法235條對於猥褻物品的限制,未違反比例原則,屬合憲。

因大法官會議作出合憲解釋,賴正哲與陳某官司應無法逆轉,但大法官會議在解釋文中,對「猥褻物品」定義,作出限縮解釋,讓刑法235條構成要件更明確。

賴正哲表示令人遺憾,但解釋文中,對「猥褻物品」有明確定義,讓執法更有依據,也可保障書商及成人閱讀性資訊的權益,這是個小小的進步。

不過,大法官許玉秀在不同意見書指出,此號解釋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且多數意見,將性自主視為洪水猛獸,均令她不敢贊同。

同志團體:有進步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解釋刑法第235條並沒有違憲,同志團體認為大法官解釋中提到只要將限制級情色有關書封好膠膜、做好隔絕措施則不違法,已經是進步的象徵。

〔記者趙靜瑜/台北報導〕對於大法官的釋憲,不少書店都表示樂見其成,國內最大的連鎖書店金石堂書店以及誠品書店都表示,書店的做法本來就是依照政府法令,限制級書籍都會標示。金石堂書店也表示由於讀者群大都是一般社會大眾,這項釋憲結果對於書店本身作業來說,並沒有多大差別。


釋字617較407 合憲限縮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猥褻」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對此法律並無明文定義,一般來說,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者,這在85年的大法官釋字407號已有提及。

至於「猥褻物品」的定義,85年的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也明確定義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至於猥褻物品與藝術、醫學及教育的分別,當時大法官的解釋文指出,應由法官內容的特性或目的觀察,並參照當時社會的一般觀念。

但當時,大法官僅是對於「男女」性資訊進行解釋,對於「同志之愛」的少數性文化族群性資訊,因未在聲請範圍,大法官無從審酌,而晶晶書庫釋憲案提出後,大法官審酌時代背景等因素,對「猥褻物品」定義作出「合憲限縮」解釋。

昨天的617號解釋,除將刑法235條的散布販賣陳列猥褻物品罪中的「猥褻物品」,作出明確定義外,也在解釋文中提及,對於同志之愛等「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性言論表現及性資訊流通予以保障。

昨天的617解釋,較10年前的407號解釋,對猥褻物品已有較明確的認定,但兩號解釋文中提及的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仍是抽象概念,性資訊內容,是否為猥褻物品,法官仍有相當大的認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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