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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戀上國三女 判等她20歲才能見

2016/04/06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張姓男大生在北市1家國中升學補習班擔任助教,前年10月與國三女學生小可(化名)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去年發展到愛撫等親密關係;台北地院日前考量2人「因戀愛自然發生」,判處可易科罰金的1年1月徒刑、緩刑3年,未來若定讞,除了必須寫下至少萬字的悔過書,且在小可年滿20歲前「2人不得單獨會面」,否則可撤銷緩刑。

小可目前已滿16歲、未足17歲,據悉,法官考慮本案至定讞仍有一段時間,而緩刑的執行是由定讞日起算,故法官訂出與3年緩刑期相當的「不得相見條款」以保護小可,也兼顧家長的感受。

判決指出,這段戀情從前年持續約半年多,直到去年4月,母親察覺小可功課退步、說話心不在焉,後來又發現張男寫給女兒的情書,才追出真相,憤而報警。

法官認定張男觸犯與14至16歲女子性交罪2次、猥褻罪2次,4罪各處3至5月徒刑,合併1年1月徒刑。事發後2人分手,沒前科的張男向法官認罪,但未獲小可母親原諒,和解談不成,張男目前在接受心理諮商處分;小可透過網路與他聯絡時,他也向小可表達無意再打擾她的生活,法官認為他有悔意、不致再犯,遂予緩刑,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但法官也考量,為確保張男確實記取教訓,且為了保護小可,在緩刑條件中規定,張男應於本案定讞後的半年內寫好至少1萬字的悔過書,且在小可滿20足歲前,禁止張男單獨與她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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