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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性侵107次 狼父重判30年

2016/02/20 06:00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北市一名狼父離婚後仍與前妻及一雙兒女同居,自100年起,對當時就讀小學五年級的11歲女兒小美(化名),伸出狼爪長達4年,如不從,便拿其母及其弟恐嚇,也不給零用錢,合計性侵107次;去年小美情緒崩潰,傳Line向母親哭訴,士林地院痛斥狼父罔顧人倫,重判30年,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被告罔顧倫常,造成幼女身心受創,也毀了她的未來,犯後態度惡劣,僅承認3次性交犯行,還狡辯是女兒已非處女,且有性需求等荒謬說詞。

以性交換取零用錢

據查,現年45歲狼父經常對妻小家暴,5年前因工作受傷,為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與妻離婚,一家4口仍同住;100年7月間,他趁妻子外出工作、幼子在同學家,性侵女兒,小美升國二後,因無力抵抗而麻痺,又因父親掌控經濟大權,迫使以性交換取零用錢,4年來先後在住處客廳、房間遭性侵107次。

狼父恐嚇「如告知媽媽,媽媽會去自殺」、「如告訴弟弟,將使弟弟日子難過且沒有零用錢」,因此選擇隱忍,直到去年9月,小美壓力過大,拜託母親週日請休假不成,傳Line向母親吐露狼父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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