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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頂樓住戶漏水 管委會判賠15萬

基隆市金磐名邸公寓大樓林姓女住戶,不堪屋頂平台漏水,向管委會求償。基隆地院判管委會敗訴,要賠林婦所有修繕費共15萬7500元。(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市金磐名邸公寓大樓林姓女住戶,不堪屋頂平台漏水,向管委會求償。基隆地院判管委會敗訴,要賠林婦所有修繕費共15萬7500元。(記者林嘉東攝)

2016/01/19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金磐名邸公寓大樓林姓女住戶,因屋頂平台漏水造成自家滲水,僱工修繕後向管理委員會求償,管委會認為是承包商修繕工法有瑕疵,導致漏水,不願支付;林婦提告後,基隆地院判管委會應賠償林婦全部修繕費共15萬7500元。

管委會委任律師葉慶人指出,若林婦家中漏水的原因來自大樓共用設施,管委會責無旁貸,但林婦自行僱工修繕漏水,修不好才向管委會求償,漏水地點未明,管委會才拒絕支付。林婦昨不願受訪。

住頂樓的林婦主張,已逾20年的社區年久失修,屋頂平台鋪設的水泥及防水層嚴重龜裂,住處遇雨就會滲水,導致天花板壁紙剝落,家具受損。

林婦主張,雨季來臨前向管委會要求修繕未果,前年7月自費15萬7500元僱工修繕後,向管委會求償。

管委會表示,林婦99年間僱工修繕頂樓平台,是承包商修繕的工法有瑕疵導致漏水,前年又未經管委會同意,自行僱工修繕,管委會不知林家漏水到底是否起因於大樓共用的屋頂平台,因此拒絕支付。

大樓共用區由管委會修繕

法院認為,林婦兩度修繕屋頂平台,是因屋頂平台的防水層年久失效漏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負責,因此判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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