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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叫別人爸爸 才知綠帽戴12年

2016/01/18 06:00

掌上明珠非親生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妻子1句「叫那個人爸爸」,掀爆劈腿情史!林姓男子喜獲掌上明珠,很疼愛女兒,哪知去年無意間聽到妻子竟對12歲女兒說,要叫陳姓男子「爸爸」,林男發現女兒竟是小王的種,提通姦告訴,但檢方以通姦罪追訴時效為5年(刑法追訴權修正前),女兒都那麼大了,早已超過追訴期,全案不起訴。

林男指控,陳男明知妻子張女已婚,卻仍與她交往,發生關係後產下1女。去年7月間,林男聽到妻子私下要求女兒稱呼陳男為「爸爸」,才知悉妻子與陳男通姦,憤而控告2人。

檢方推算張女受胎時間為91年6月至10月間(被告性交受孕時間),刑法通姦罪為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5年,94年1月7日修正後,追訴權時效變更為10年。

提告已過追訴期

檢方認為,本案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因修正前刑法有利被告,本案應適用舊法規定。因此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限應在通姦的5年後,也就是96年10月間即已完成,不得再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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