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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屍案大逆轉/赴監獄採被告唾液 赴監獄採被告唾液

現任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 (左))達認為,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要調查清楚,如果人不是呂介閔(右)殺的,對呂以及其家人不公平。(資料照)

現任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 (左))達認為,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要調查清楚,如果人不是呂介閔(右)殺的,對呂以及其家人不公平。(資料照)

2015/12/31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要推翻最高法院判決並不容易,再審成功案例更是少見, 但一封上千字陳請書,讓當時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重新比對DNA,意外讓15年前一宗冤獄案得以平反。

現任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說,他收到呂介閔的陳請書後,發現呂不帶任何情緒性字句,平鋪直敘陳述蒙受不白之冤的情節,與一般陳請書很不相同,仔細閱讀後,案情確實存在疑竇,再把所有卷宗調出來,逐一檢視每個證據,認為呂的陳請內容不是沒有道理。

為釐清疑點,及釐清呂所講的是否實在,考量要推翻經過三審確定判決,須提出強而有力的新證據,才有機會聲請再審,決定從DNA尋求突破。

陳宏達說,目前刑事局比對DNA技術比15年前進步很多,他嘗試先從刑事局現有的檢體重新檢驗,發現死者乳房上的咬痕不是被告的,且留在死者胸口的DNA型別,也與呂的不符。

陳宏達指 只想定罪 易忽視公平正義

為了確定,他親自跑到呂當時服刑的嘉義監獄,採集他口中唾液的DNA;科學證據報告相繼出爐後,都對呂有利,證實呂確有冤屈,才向法院聲請再審。

陳宏達指出,辦案辦了20多年,對案件有一定敏感度,他詳細看過呂的陳請書內容與所提疑點,並不是隨便講講,符合一般經驗法則。檢察官辦案時,對被告有利或不利證據都要調查清楚,若把定罪當目標,這樣對當事人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如果人不是呂殺的,卻把呂判刑,對呂以及其家人不公平,他只是讓整起事還原出真實的原貌。(相關新聞刊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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