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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打獵判入監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王光祿(右)打獵侍母遭判刑3年半,檢察總長顏大和昨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獲悉後表示感謝。(中央社)

王光祿(右)打獵侍母遭判刑3年半,檢察總長顏大和昨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獲悉後表示感謝。(中央社)

2015/12/16 06:00

〔記者錢利忠、陳賢義/綜合報導〕台東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102年間因高齡94歲的母親想吃山上動物,便帶撿來的獵槍上山,獵捕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及山羌各一隻,被依槍砲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半確定,原定昨天發監,但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此判決可能造成對原住民族特有文化的歧視,昨已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表示,全案可能暫緩執行發監,將視最高法院的審議結果而定。

昨未報到 可能暫緩發監

王光祿事件經各方聲援愈演愈烈,聚眾陳抗、施放狼煙,並循法律程序提起非常上訴,東檢昨日上午9時傳喚到案,王堅稱無罪拒入監,強調「我是Bunun,我是人,我是獵人,我無罪,我會堅定的在家陪Cina(母親)到最後一刻,如果中華民國政府要把我帶走,請族人保護我的媽媽,不要讓她看到這一幕。」未依時報到,昨日下午得知最高檢受理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表示感謝,靜待結果。原不知情的王母得知始末,難掩心傷地說,若兒入監,她不會離開故鄉,也不會隨女兒搬到北部,會在老家等待兒子歸來。

最高檢察署認為,法院此判決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需「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等要件,才能主張免責,此舉如同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之免責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最高檢:法院限縮解釋

最高檢認為,若依該判決解釋,隱含原住民族日後皆不能再自製比祖先所製造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的土造獵槍,可能造成對原住民族發展及其特有文化的歧視。

至於獵捕野生動物,最高檢指出,原審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對王判刑,此部分適用法則不當,依94年2月5日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若非基於營利行為,得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範圍內獵捕野生動物。

最高法院判決則認為,王光祿使用的土造長槍,經鑑定是可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使用,具殺傷力,適用槍砲條例,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也提及,王光祿承認獵捕保育類動物,是供自己及家人食用,並非在他所屬部落舉辦文化祭儀之際,所獵捕保育類動物的犯行,並不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可「除罪化」的規定(若屬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或祭儀所為之獵捕野生動物行為,可除罪)。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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