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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擾鄰 判8點前不准營業

開早餐店被鄰居提告求償的陳姓婦人說,她覺得自己店裡發出的聲音算是還好。(記者余瑞仁攝)

開早餐店被鄰居提告求償的陳姓婦人說,她覺得自己店裡發出的聲音算是還好。(記者余瑞仁攝)

2015/12/02 06:00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在住宅區開早餐店的業者當心,大清早備料時若擾鄰清夢,恐會被法官判賠錢!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自去年11月在八德區的住家開早餐店,每週一到週六從早上6點營業至9點,並從凌晨3點就備料準備營業。鄰居張姓夫婦拿出醫院診斷證明,提告指稱,自早餐店營業後就被吵到長期失眠,出現精神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提告請求陳婦應賠償精神撫慰金54萬餘元且早餐店應停止營業。

未超出噪音標準 仍判賠20萬

張姓夫婦也提出錄影光碟證明早餐店凌晨發出切菜、洗水桶與搬動瓦斯筒等噪音,另提出委託環保科技公司出具的噪音檢測報告,內容為日間噪音管制標準為60分貝、測得60分貝,晚間管制標準55分貝、測得53分貝,夜間管制標準50分貝、測得48分貝,都在合格標準邊緣。

店家:車輛往來才是噪音源

陳婦委任律師反駁說,所住的房屋老舊,隔音效果不佳,噪音無法證明是來自早餐店,周遭車輛往來才是噪音來源,且張姓夫婦去年元月間即開始就醫,她的早餐店11月才營業,顯見並無關聯。

法官認為,陳婦的早餐店位於住宅區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依規定從晚間10點至翌日上午8點間不得從事餐飲及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等營業行為,而早餐店確實長時間在常人的睡眠時間內發出聲響,已「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張姓夫婦的侵權主張有據,判決陳婦應賠償張姓夫婦20萬元,且晚間10點至翌日上午8點不得營業及有動力機械操作等商業行為,可上訴。

沒法做生意 店家投降搬走

陳婦對判決無奈表示,她已60多歲,80多歲的丈夫中風臥床,經營早餐店20多年,原在他處營業,去年底才搬回自家營業,然而鄰居對聲音較敏感,指稱她的機具太吵,還裝監視器、錄音設備等蒐證,她雖覺得還好,但因鄰居夫婦常來抗議,警察也會來關切,今年6月已將早餐店遷走。

陳姓婦人的早餐店原開在巷內透天厝,鄰居提告後已經搬走。(記者余瑞仁攝)

陳姓婦人的早餐店原開在巷內透天厝,鄰居提告後已經搬走。(記者余瑞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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