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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性侵女兒 媽怕醜事不吭聲

2015/11/26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為了借2萬3000元,任由女兒被大叔蹂躪?南投縣少女小娟(化名)10年前被石姓男子性侵害,表妹也曾撞見2人性交過程,小娟告訴媽媽,媽媽卻因向石男借2萬3000元註冊費而隱忍,事隔6年後社工處理小娟蹺家而揭露,法院審理時石男全盤否認,小娟母親則說「我不想醜事外揚」,台中高分院認為僅1次性侵害成立,判處3年4月,其餘性侵害因缺乏證據而無罪。

判決書指出,案發時還在就讀國小的小娟,父母忙於工作,她常與表妹到石男住處玩耍,於2005年至2006年間多次被石男性侵害,第一次發生於國小五或六年級,她與表妹到石男住處玩耍,表妹先離去,石男抱小娟到2樓臥房性侵害,之後「次數多到記不清楚了」,直到小娟一家人搬家才中止。此案於6年後,小娟蹺家失蹤,南投社會處介入輔導而意外得知。

小娟第一次被性侵害時下體流血,轉告母親,母親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之後她又多次向母親反映,但因母親沒錢繳納子女註冊費,多次向石男借錢而沒有處置,只在搬家後才說:「以後不要跟他(石男)聯絡」。

小娟表妹供稱,某天她見小娟到石男住處2樓,稍後她也跟著上樓,見石男把小娟的衣服脫光,2人赤裸擁抱接吻與性交,小娟沒有抵抗,她偷偷看1至2分鐘後離去,因害羞而不敢告訴別人。

石男強調,小娟的媽媽確實因子女沒有錢註冊,向他借錢3次共2萬3000元,但他沒性侵害小娟,是對方誣陷他;小娟媽媽則說,女兒確實哭訴被性侵害,下體疼痛,她見女兒下體流血,但沒有帶女兒看醫師,20天後他們搬家遠離石男,沒有報案是「我不想醜事外揚」、「不知這麼嚴重」。

因案發到審理時已超過8年,相關人記憶有出入,石男與小娟多次性交部分因缺乏證據而無罪,僅有小娟的表妹目睹小娟與石男性交的那一次認定有罪,台中高分院以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1次,判處徒刑3年4月,全案還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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