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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竄大樓釀3死 建築師無罪

恆豐大樓92年發生一氧化碳外洩,造成3死7傷,最高法院昨判建築師及工地主任無罪。(記者余衡攝)

恆豐大樓92年發生一氧化碳外洩,造成3死7傷,最高法院昨判建築師及工地主任無罪。(記者余衡攝)

2015/10/28 06:00

〔記者項程鎮、余衡、徐義平/綜合報導〕新北市恆豐大樓在92年間發生6樓住戶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陽台又封死,熱水器持續燃燒所產生的一氧化碳經由管道間往上流竄,共造成3死7傷,大樓的建築師林長勳、工地主任王申志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三審見解,認為案發時建築法規未規定室內須加裝排氣管,也沒規定大樓天花板轉折處該設多大的排氣管,認定林、王2人無過失,判決無罪確定。

天花板未設排氣管

判決書指出,永和區恆豐大樓82年間興建,由冠誠建設委託建築師林長勳設計,王申志擔任工地主任,施工時,各樓層浴室天花板上方只裝抽風機,後方並未裝設排氣管,且各樓層浴室的管道間也未適當阻隔,導致抽風機排出的氣體,可透過管道間流竄至各樓層。

這起意外發生在92年7月16日清晨,共釀成3死7傷,當時任職新北地檢署的朱姓檢察官母親與女兒,也意外中毒身亡。

案發時建築法未規範

一審時,新北地院認為,林長勳和王申志起造大樓時,沒注意天花板上方應裝排氣管,且各樓層管道間應有適當阻隔,認定有業務過失,判決林長勳7個月、王申志8個月徒刑,上訴後,案子4度來回二、三審間。

高院更三審採信林、王2人辯詞,認為案發時建築法規沒有明定,天花板上方應裝排氣管、各樓層管道間應有適當阻隔,改判2人無罪,當時替2人辯護的律師為本月才上任的大法官黃虹霞,檢方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記者昨走訪恆豐大樓,大樓管委會余姓副主委說,管委會每年改選,多年下來,已經不清楚當年這起意外。

新北消防局表示,一氧化碳無色無味但具毒性,只要空氣燃燒不完全就可能產生,民眾應使用有強制排氣功能的熱水器,且要裝在室外通風處並定期檢修,另可加裝獨立式一氧化碳警報器。

營建署則指出,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通風設備、居室與戶外通風管道均有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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