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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春宮要罰 PO網的也觸法

2015/10/08 06:00

地下道上演活春宮,律師陳敬暐認為,若確定2人是嘿咻,則實務上肯定是公然猥褻。拍攝、轉傳者雖然主觀認知或許散布動機不在於誘發他人性慾,但未將照片處理過,即直接上網散播,重點全都露的的影像內容已脫離他揭發不法的正當目的範圍,因此應也構成散布猥褻物罪嫌。

照片中的男女主角能否主張肖像權?陳敬暐指出,這兩人在公共場合性交時,就已拋棄肖像權,拍攝者拍到犯罪行為並公開,可視為基於「社會知的利益」的合理使用,構成阻卻違法,未侵犯肖像權。(記者張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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