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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眉公布搭訕電郵 侵害著作權判賠1.1萬

洪女被丟紙條搭訕,事後卻要賠對方1萬1千元。(記者黃佳琳翻攝)

洪女被丟紙條搭訕,事後卻要賠對方1萬1千元。(記者黃佳琳翻攝)

2015/09/17 06:00

拒絕被罵腦結構有問題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市陳姓男子丟紙條搭訕洪姓女子,洪女拒絕告知個人基本資料,對方卻寫了兩封e-mail回罵:「妳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等,洪女把此事PO網,竟被陳男提告公然侮辱,洪女獲判無罪,陳男再提民事告訴,法官認為洪女公開陳男書信內容,侵害到陳男著作權,判洪女須賠償1萬1000元。

洪女得知判決結果直呼:「好扯!」並認為自己當初PO文的用意,只是要提醒其他女孩不要受害,沒想到卻誤踩著作權法紅線,至於未來是否要再上訴,洪女表示還沒決定。

PO文想提醒小心別受害

判決指出,100年10月間,洪姓女子逛完書店返家,打開包包發現有一張不明紙條,紙條上寫著「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洪女回電郵問對方是誰?回信的男子自稱「小帥帥」,還問洪女幾歲、住哪等基本資料,洪女拒答,竟被陳男用兩封信回罵:「妳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妳們女生的邏輯能力和判斷能力非常差」、「妳先寄信來的,妳也沒先自我介紹,問妳妳也不講,別人都沒說妳沒禮貌了,妳還有臉跟別人談基本禮貌」等內容。

洪女被罵得莫名其妙,將這段過程在PTT高雄版PO文發表「在高雄遇到神經病」,還公布陳男的e-mail帳號,有網友也提供遇過同樣事件的影片,結果惹來陳男不快,向洪女提告妨害名譽,一、二審法官都認為洪女PO文時不知陳男身分,只是抒發情緒,不構成公然侮辱,判無罪。

刑事妨害名譽 女無罪

陳男不死心,再提民事侵權告訴,並訴求洪女應撤掉網路上的文章,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為洪女上網披露包包被丟搭訕紙條的事件,並不需要公布兩人間信件的全部內容,陳男寫給洪女的兩封書信具有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洪女此舉已違反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應判賠1萬1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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