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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證據排除 無罪推定

徐自強(左)、陳憶隆(中)、黃春棋(右)當年更審一同出庭應訊。(資料照)

徐自強(左)、陳憶隆(中)、黃春棋(右)當年更審一同出庭應訊。(資料照)

2015/09/02 06:00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黃欣柏/新聞分析

徐自強案纏訟20年,歷審不是判徐死刑,就是判無期徒刑,昨天高院更九審改判徐自強無罪,全案大逆轉的原因,除了此案被認為僅有徐的自白及共犯瑕疵證詞,司改團體長期關注此案,並發起救援行動,已有形無形帶給法官壓力。

「共犯」光指控拒作證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也是更九審判徐無罪的重要參考,大法官認為,歷審對徐有罪判決,多偏向將徐的自白當成有罪的重要證據,程序上卻忽視另一被告黃春棋無正當理由,不願出庭作證,等於剝奪徐的「對質詰問權」,因此採納徐的釋憲聲請案,推翻徐的死刑定讞,交由高院更審。

偵訊筆錄又未具結

更九審進一步引用上述大法官見解,指黃春棋當初在檢警偵訊時指控徐自強涉案,都未經具結,欠缺「可信的特別狀況」;至於陳指控徐涉案,雖有證據能力,但重要內容被認為有違背常情等的瑕疵,因此認為黃、陳兩人說法都不可信。此外,這次更九審與以往的更七審、更八審判決不同之處,是將黃指證徐的檢方偵訊筆錄排除在證據之外,形同認定檢方當初的起訴無依據。

有法界人士私下指出,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經常發動救援行動,替徐喊冤,這些動作難免影響更九審的自由心證,左右合議庭對徐是否犯案的事實認定。

檢方昨確定上訴,若最高法院維持無罪判決確定,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規定,曾被羈押15年11個月之久的徐自強將可望比照過去江國慶、蘇建和等案,聲請高額刑事補償金。

法界人士估計,假若以一天3千元補償計算,徐自強約可獲1700萬多元刑事補償;以一天5千元計算,則可獲賠29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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