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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屬性自主權?法官幫富商聲請釋憲

法官陳文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通姦罪除罪化釋憲。(記者張勳騰翻攝)

法官陳文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通姦罪除罪化釋憲。(記者張勳騰翻攝)

2015/08/22 06:00

〔記者張勳騰、項程鎮/綜合報導〕50歲湯姓男子長期與45歲的妻子分居,因而與越南籍員工外遇,小三還生下2子,在中國經商的妻子發現戶籍多出2人,怒告丈夫妨害婚姻;承審的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認為,夫妻長期分居,外遇者應保有性自主權,應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人權,認為全案有違憲之疑義,已暫停審理,並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律師公會全聯會」前任監事林振煌律師昨表示,外遇者應否有性自主權,關係到通姦罪應否除罪化,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在社會還沒達成共識前,司法很難走在世界潮流前端廢除通姦罪,對大法官宣告違憲,他不表樂觀。

認為通姦罪已違憲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法官陳文貴認為,從法律制度設計,性行為自主權位階高於婚姻制度,法律原則解釋與應用,應該與時俱進,不應拘泥於維護夫妻忠誠觀念的陳腐思想,男女結合之婚姻制度,更不需國家以刑罰的手段強制維繫。

他認為,個人身體自主權乃人身自由最基本人權,理應不受他人甚至國家法律的拘束,更無須經第三人同意,國家法律對此限制或以刑罰手段制裁,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而聲請釋憲、宣告通姦罪違憲。

陳文貴舉例說,根據一項研究資料顯示,一向被認為民風較為純樸的台灣南部婦女,外遇比率亦高達35%,可見對於通姦行為,刑罰制裁之威嚇效果已漸漸式微,若行為人對一項違法行為之應受刑罰性已經無感,刑罰的預防犯罪效果也顯然無效,在刑罰必要性的考量下,是否應予以除罪,就值得深思。

陳文貴表示,目前只有美國少數州、台灣、瑞士、奧地利、印度、巴基斯坦等少數國家,視通姦為犯罪行為,鄰近的韓國最高法院今年2月已宣告通姦罪違憲,甚至中國也無通姦罪。

50歲的陳文貴,司法官訓練所第42期結業,台北大學法律所博士、目前在玄奘大學進修部教授地方制度法及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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