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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電梯害死母子 維修員一審無罪

謝母跌落地下2樓,送醫不治。(資料照,記者洪定宏翻攝)

謝母跌落地下2樓,送醫不治。(資料照,記者洪定宏翻攝)

2015/04/25 06:00

沒義務告知須換零件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電梯故障害死一對母子,結果是沒人負責?前年10月,高雄大樓電梯故障造成謝麗芬母子2死,檢方調查後,將大裕機電公司李姓電梯維修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有建議或更換電梯內可程式控制器(PLC)的義務,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本案附帶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大裕機電、李員等民事求償也被駁回。

網友痛批國際笑話

對判決結果,網友昨痛批「坐電梯出事故沒人該負責,不成國際笑話?」、「所以只能自認倒楣?」

檢方表示,將待收到判決結果,再聯絡家屬研議是否上訴,但坦言現行電梯維修辦法,都沒有針對PLC的使用年限有所規範,若要上訴,將加強找尋電梯專家或搜尋國外相關資訊補證。

事故發生在102年10月,住戶謝麗芬帶著3歲的兒子豪豪要搭電梯下樓,卻因電梯配電盤內的繼電器接點短路,電梯在運轉傳動軸未動作的狀態下,另一端350公斤重的配重塊受重力牽引,向下移動時帶動電梯向上滑移,豪豪未站穩,跌到梯外慘遭梯體夾死,謝女為救兒,也踩空墜入電梯井摔死。

檢警查出,該電梯內控制盤的可程式控制器(PLC)88年安裝後就不曾換過,應可預測發生故障的可能性,李姓電梯維修員(41歲)案發前9天曾維修該部電梯,卻未注意PLC須換而未換,還在配電盤欄位勾選「良好 」。

檢方認為李員未將可預見的危險告知管委會,並建議更換相關設備,導致意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同案被告大裕機電郭姓負責人、沈姓保全負責人和大樓管理委員等10人偵結未起訴。

承審法官認為檢方未舉證被告應負注意義務,也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另謝女為救兒踩空摔死,也與被告無直接因果,判決電梯技術員無罪。

法官建議裝安全裝置

但法官也呼籲,為防不幸事故再發生,建議電梯加裝安全裝置,主管機關明確規範電梯的使用年限,或要求製造商明確規範PLC的使用年限,並設置顯示使用次數的裝置給搭乘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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