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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看法》狗算第一名被害人的

2015/04/21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有歹徒將小狗當成職業肉票,假意出售再搶回,警方初查已得手2起,律師陳敬暐指出,本案是民法「物權占有移轉」的基本概念,狗在此案是動產,以本案至少有3名被害人為例,當第一名被害人A與嫌犯銀貨兩訖時,A就擁有這隻狗的所有權,A可向第三名謝姓被害人取回小狗,3名被害人也可要求嫌犯賠償損失。

陳敬暐說,嫌犯是以非法的方式搶狗,「狗權」並未經過合法移轉,視同盜竊遺失的贓物,嫌犯既然不是狗主人,就無權再把狗賣掉;民法也有規定,第二手的B、第三手的謝男在不知情之下買狗,善意取得狗的占有權,也算合法占有,但原本的占有人可請求返還,因此,A、B都可訴請謝男還狗;就算B勝訴,從謝男處拿回狗,A仍可告B要求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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