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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濫用戒具 監院糾正

2015/04/16 06:00

〔記者李欣芳、項程鎮/台北報導〕鑑於法務部放任各檢察署違規濫行施用腳鐐等戒具,侵害被告人權,監院司法委員會昨通過監委林雅鋒、楊美鈴的提案與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

糾正文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及法務部訂頒相關行政規則,被告在庭應訊時,不得拘束其身體。又戒具使用以手銬為主,例外於符合法定要件時,才能施用腳鐐;但部分檢察機關不分罪名,對長途解送人犯一律使用腳鐐,或在被告庭訊時並未解除腳鐐,違反相關法令,侵害被告人權。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尊重監委的審查意見,目前尚未看到監院糾正的公文,等收到後,會請檢察司通盤瞭解,如有不夠完善之處,會盡力改進,若遭誤解,會再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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