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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4P 性侵少女無罪

2015/03/26 06: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蕭姓男子和李姓少年、張姓男子帶17歲少女到汽車旅館,蕭男性侵少女後,要2男加入玩4P,張男原本不願意,卻在蕭男脅迫下脫褲,但他在性交前取得少女同意,事後又向少女父親吐露實情。彰化地院審理後,判蕭男7年徒刑,張男則獲判無罪,同行的李少則被少年法庭判刑3年4月。

判決書指出,張男、蕭男和李少為朋友關係,在101年6月5日凌晨,3人約17歲少女外出,4人到彰化縣永靖鄉一家汽車旅館休息。一進入旅館時,少女先洗澡,蕭男按捺不住性慾,撞門闖入性侵,少女出來後,坐在床前哭泣,蕭男竟向同行的2男說「要玩大家一起來玩,才會爽!」

蕭男性侵少女時,少女一再反抗,並向張男呼救,但張男畏懼蕭男權勢,不但不敢相救,又在蕭男言語脅迫下,脫褲上前和少女發生性關係。此時,張男對少女說:「要不要我跟妳父親說(被欺負)這件事?」少女同意,2人進而發生性行為,事後張男依約向少女父親坦承:「我跟另外2人性侵你女兒」,少女父親怒不可遏,立刻報警。

檢警查出,蕭男連續對少女性侵3次,另外2人各一次。少女到庭時說,她對張男有淡淡的愛意,性交時可輕易把對方推開,但她沒有這樣做,心想只要張男能跟父親說這件事,也就無所謂了。法官審理時,認為張男並未違背少女意願,屬於「合意性交」,判決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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