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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沒走斑馬線 駕駛撞死人無罪

肇事地點接近省道台1線枋山段路口,車道分隔線上留下一灘血跡。(記者李立法翻攝)

肇事地點接近省道台1線枋山段路口,車道分隔線上留下一灘血跡。(記者李立法翻攝)

2015/02/24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謝姓男子酒後穿越馬路時未走斑馬線,邱姓駕駛閃避不及而撞上,謝男傷重不治;車禍鑑定報告認為邱男未減速、有過失,但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邱男超速,推翻車禍鑑定報告,判邱男無罪。

家屬無法接受判決

據了解,死者家屬無法接受這項無罪判決,表示將上訴到底。

102年7月27日晚上8時許,謝男步行穿越枋山段台1線約456公里處路口,被1輛南下的自小客車撞死,謝男抽血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5毫克。謝男雖未依規定走在行人穿越道,但交通部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報告認為,邱男行經閃黃燈的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邱男向法官表示,該路段速限60公里,他時速約5、60公里,沒有超速;當時他行駛在外車道,謝男突然從內車道衝出,他根本無法反應,當時他旁邊的內車道剛好有1輛自小客車閃過。

法官傳喚蔡姓駕駛,蔡男表示他的車速約60公里,和旁邊外車道的自小客車幾乎平行,謝男突然從左邊中央分隔島冒出,他有看到,緊急煞住車,但右側外車道的自小客車可能被他的車擋住視線,所以就撞上了。

法官認為,檢方未能提出邱男超速的證據;另根據邱男和蔡男證詞,2車當時速度近60公里應可認定,一般駕駛人在這樣的速度下,對於突然從內車道竄出的行人,通常無法迴避,邱男在車道上遵行速限,信賴通過路口的謝男也會遵守交通規則,行走於斑馬線,而非突然竄出,車禍鑑定報告有違「信賴原則」,不足採信。

肇事的自小客車擋風玻璃碎裂。(記者李立法翻攝)

肇事的自小客車擋風玻璃碎裂。(記者李立法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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