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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姊妹控性侵6年 安親班少東逆轉無罪

性侵案歷審判決。(製表:記者楊國文)

性侵案歷審判決。(製表:記者楊國文)

2014/11/20 06:00

〔記者楊國文、陳炳宏/綜合報導〕已26歲的葉姓男子被控利用家長經營安親班機會,13年前陸續性侵、猥褻一對就讀幼稚園的姊妹花,一審重判葉男16年,更一審判15年,但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無2女童遭性侵跡證,只有她們單方面的證詞,昨改判葉男無罪;可上訴。

此案歷經一、二審、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共有9名法官判葉男有罪,到更二審3名法官卻判無罪。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這對差3歲的姊妹,先後去讀安親班,傳出先後遭毒手。現年26歲的葉男,被控90至94年、94至96年間,當時葉男年齡是13歲到19歲時,他趁假日午睡、或晚間其家人外出時,在安親班內先後對這對姊妹肛交性侵、強摸胸部與下體,或者喝令女童撫摸他下體,事後還要她們不能告訴別人,說「這是小秘密」。

多年後姊才向女家教吐露

97年8月時,已12歲的姊姊向女家教老師說「我要告訴妳一個秘密」,女家教獲悉後震驚不已,女童母親知悉後向小女兒求證,女童父母怒告葉男。

2姊妹出庭表示,當年被葉男性侵時很痛,但他很胖,推不動他,葉男會問她們「舒不舒服」,聽到她們喊痛還說「忍一下」,2姊妹告訴法官說「感覺很噁心、很恐怖」、「現在想到都還會發抖」。

「情節變態」更一審判15年

但葉男始終堅稱無罪,他沒有戀童癖,不懂為何2女童要指控他。台北地院認為2女童年幼,應無法創造肛交等變態情節,雖缺乏直接證據,仍採信其證詞,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葉男16年,二審則依連續犯規定合併改判7年。

最高法院認為有疑點待查,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依女童指述遭性侵頻率、過程,認定葉男涉加重強制性交罪5次、加重強制猥褻罪45次,合併判15年;至於葉男在91年5月11日之前的犯行,因未滿14歲,依法不罰,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但未滿14歲部分犯行未上訴而無罪確定。

處女膜完整 更二審改判無罪

高院更二審審理指出,葉男經2次精神鑑定,確認無「性愛好錯亂」,驗傷距案發至少1年半,被害女童處女膜完整、肛門無明顯外傷,且2女童年幼,若遭性侵,母親替她們洗澡應會發現異狀,加上僅有女童單方面指述,檢方也未能具體指證,昨改判葉男無罪。

對於這起判決,白玫瑰社會關懷基金會理事長梁毓芳表示,性侵害非常難採證,2女童當時年紀小,很多事情無法舉證,而且2姊妹與葉男無冤無仇,為何要指控他性侵?相關單位應再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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