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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愛表妹 火攻舅媽再偷衣

2014/09/16 06:0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愛上不該愛的人?

血緣太近 舅媽勸別糾纏

30歲李姓男子,愛上17歲「婉君」(化名)表妹,李男的舅媽大為緊張,苦勸別再糾纏她女兒;李男不滿舅媽破壞他和表妹的好事,燒了舅媽機車和祖厝倉庫,被判緩刑期間,又到舅媽新家偷衣服,李男在庭上還說:「愛情偉大,喜歡哪(指她)有什麼不行?」南投檢方認為他危害舅媽一家人安寧生活,惡性不輕,具體求刑1年。

南投縣李男與舅媽及表弟妹,原本同住祖厝裡,現行法律規定,表哥不能娶表妹,不過李男卻苦追17歲、長得亭亭玉立的表妹,李男的舅媽發現,苦勸找其他女生戀愛,別繼續糾纏她女兒。

李男對舅媽的勸誡很不滿,認為是她從中作梗,去年2月某晚,竟在祖厝的鐵皮倉庫點火,燒了舅媽的機車,倉庫也遭殃被燒毀。

李男去年11月被南投地院判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舅媽一家人事後搬出祖厝,另購屋居住,未料,今年7月11日,李男騎腳踏車到表妹新家外,看到舅媽的衣服晾在屋外,偷了10多件衣服返家。

辯「喜歡有什麼不行?」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查出偷衣賊是李男,李男的媽媽獲知立刻歸還衣服,並代兒子致歉。

檢察官在法庭上勸李男,法律規定不能做的事就不要做,感情更不能勉強,李男卻認為:「愛情偉大,喜歡哪(指她)有什麼不行?」

「惡性不輕」偷衣求刑1年

檢方認為李男心態偏差,擔憂若不約束,恐會有更偏激舉動,雖偷衣竊盜罪行不重,仍在起訴書強調「被告無視於判決及法律之存在,危害舅媽一家人安寧生活,惡性不輕」,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具體求處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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