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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取證 不能用暴力

2014/08/27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為了抓姦拍照取證,沒透過公權力即自行侵入他人住宅,律師林俊峰認為,只要手段不涉暴力、刑求,拍到的照片都能當作呈堂證物!

律師林俊峰表示,依最高法院見解,私人違法取證,只要手段未涉暴力或刑求,拍攝到的影像具證據能力;至於蒐證過程另涉不法,可另案追究,私人蒐證不適用「毒樹果理論」。

林俊峰說,毒樹果理論是指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訴訟審理過程中不能被採納,但這僅行使公權力蒐證才受此限,不適用私人取證。

林俊峰說,毒樹果理論是為避免具公權力的司法機關,為取得犯罪證據,以非法或不正當的程序蒐證,入人於罪,若行使公權力的手段不符正義,將無法維護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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