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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住戶不起訴書 主委洩個資判拘賠1萬

2014/04/24 06:00

告住戶竊占 檢不起訴

〔記者張文川、姚岳宏/台北報導〕台北市信義區「永春社區」管理委員會前主委邱和順,報警控告童姓住戶涉嫌竊占罪,檢方處分不起訴,邱竟擅自將整份不起訴書張貼在社區公布欄,童的個人資料完全未遮蔽,被鄰居看光光,邱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已判拘役,童男另提民事訴訟求償80萬元,台北地院昨判邱應賠償1萬元。

判決指出,前年底永春社區管委會向派出所報案,指控童男把車停在社區人行道上,涉嫌竊占罪,台北地檢署去年4月偵結,認定查無不法,不起訴確定,5月底邱男將收到的不起訴書貼在公布欄,第3天童男向邱抗議,隔天邱就將不起訴書撤下。

連個資張貼公布欄4天

童不滿個資外洩4天,控告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院刑事一審去年10月認定,邱無故洩漏他人個資並公告周知,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童另提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訴訟,以社區100位成年住戶、4天約400人次閱覽,每人次求償2000元計算,求償80萬元。

辯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邱反駁,是社區分區所有權人大會時,有住戶要求公布偵查結果,討論後並做成決議,他只是依決議行事,童向他反映後,隔天就撤掉了,看過的人沒這麼多。

北院調查發現,社區大會並未決議要公告偵查結果,且縱使要公告,也無須公布個資,認定邱是故意公布未遮蔽年籍等隱私資料,逾越個資利用範圍,但法官認為求償金額過高,判邱只須賠償1萬元,可上訴。

個資法規定,公布個資須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公益等,實施後各機關均大幅限縮公告資料,雖然檢方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公告,依據公益性仍是全名全姓公布,但提供給媒體的書類內文,皆已適度隱匿當事人的出生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個資;而法院判決書屬公開判決,除性侵、兒少、特殊病患等案件,皆應全文公開,且須上網公布以供全民查詢、檢視、監督,但也會隱去當事人姓名之外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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