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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腦連線國外 網路對賭 無罪

2006/05/05 06:00

住處網路均非公開場所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網路賭博不犯法?

梁姓男子在家與國外賭博網站賭博遭逮,且當時有梁某等4人在場,檢方依賭博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梁某賭博雖屬實,但梁某家中門窗緊閉,且網路對賭是點對點,梁某住處與網路均非公開場所,故判他無罪。

去年5月間警方接獲線報,指梁某在台北市德惠街租屋開賭場,警方搜索後,發現梁某住處僅有幾張簡單沙發桌椅,客廳有電視及網路設備,可連到國外賭博網站。

賭客在梁某家中,可隔海看畫面,猜輪盤落球是紅還是黑,再透過網路電話下注,賭博方式是每注100元,而且還分早、中、晚三盤開賭,賭資則以匯款方式進行。

警方發現,網站上顯示,梁某是此一國外賭場的第3867號賭場,且梁某可以從每日賭客下注金額中,抽取百分之1獎金,並在梁某帳戶中發現,他曾匯賭資2萬餘元至賭場的指定銀行帳戶。

由於賭客、賭場、賭資、賭博工具俱在,檢察官認為,梁某在網路公開空間下注,已涉及普通賭博罪,且他聚賭抽頭,另涉圖利賭博罪,遂將他及另名梁姓賭客起訴,但2名被告表示只是玩玩,並未賭錢,且強調2萬餘元匯款是託人至國外買皮包的費用。

判決書指出,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法官認為,2萬餘元確是賭資,但因為梁某與國外網站對賭時,雙方間通信第三人無法得知,且梁某家中並非公眾可出入處,故認定梁某並非在「公共場所」賭博。

至於梁某被控開賭場部分,因在場的呂某等人堅稱是去聊天,且查不出賭資與在場的呂某等人有關,也無帳冊、籌碼等物,法官只能認定梁某未開賭場,判他無罪。


法界憂心 助長賭風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網路無遠弗屆,賭博也更方便,只要輸入信用卡號碼,透過網路即可在家賭博,如跨國賭馬,因我國對賭博並未除罪化,長久以來,網路賭博的合法性仍是灰色地帶,只能轉為地下,台北地院昨判決網路對賭無罪,是否助長賭風,值得觀察。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何謂「公共場所」?若在公園或廟口等人來人往之處聚賭,觸法即屬無虞,但虛擬的網路空間要如何認定?網路是否為公開場所?法界見解仍不一。

這模糊空間該如何規範,仍有賴政府立法解決,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賭博仍未除罪化,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的「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可處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鍰,若有人上網賭博,恐仍會有法律責任。至於業者藉由網路設備或場所,讓民眾賭博而獲利,就應即涉及圖利賭博罪,最重可判3年。


不算賭場!爭議仍多

記者賴仁中/新聞分析

一個「專營賭博的場所」,被法官認定不是「賭場」,不少檢警人員聽聞,不可置信。

不可思議之一是,如果在自己的住處搞賭,不能視為公眾得出入場所,則恐怕全國半數以上賭場,都不再是賭場,只能叫做「家庭娛樂」了。因為藏身民宅內的賭場多不勝數,它們大多要熟人帶路才能一窺堂奧。又,運用網路與電話傳送聯繫,就不算公開,則六合彩賭博也不能算賭博了。

檢警表示,國內「網路遙控賭博」風氣日盛,這類下注場子,有電視螢幕傳送輪盤畫面,再用網路電話下注,場子與賭博公司還訂有契約,行情是賭場主持每天抽佣押注總額1%,實是典型職業賭場。

假使法官視本案警方查獲的場子是賭場,只是對賭場主持與賭客的認定,以證據不足判處無罪,也還罷了。 但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是職業賭場的地方,卻被法官以特殊見解認為不是賭場,人們的疑惑是,不知是法官學問太高深,還是太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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