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後逮到兇手 「追訴期仍有效」
2011/06/10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南港12歲女童遭姦殺,時隔21年宣告破案,凶嫌會不會因逾20年追訴期,而逃過法律制裁?士林地檢署斬釘截鐵指出,計算追訴期時必須扣除偵查期,檢警曾為此案啟動偵查至少2年,扣掉這2年,追訴期仍未滿20年,因此仍可行使司法追訴權。
「只要偵查期的日子還在跳,追訴期的時間就靜止不動。」士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顏乃偉解釋,依刑法83條規定,偵查期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最多可扣除追訴期的4分之1。
檢:至少要追加2年偵辦期
蔡氏兄弟涉加重強制性交致死重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刑法修法前最重刑期20年計算,偵查期最多可扣除5年。
不過,偵查期並不是由檢警隨意認定,起訴時必須向法官敘明偵查期的明確時點。士檢昨天初步計算,79年案發後組成專案小組,到80年間查無新事證、專案小組解散,為時1年多。
去年警方曾接獲線報,發現一名疑似嫌犯而重啟調查,檢方最終雖排除其涉案,但這段將近1年的時間也可列入偵查期;這兩次偵查期共約2年。
檢警指出,案件沒過期,女童家屬也功不可沒,多年來始終不放棄尋凶,歷任南港分局長、偵查隊長更迭,女童家屬皆會到分局提醒「莫忘此案」,21年來警方多次調卷重新調查,使此案不像一般「懸案」因為毫無偵查動作,「放到過期」而喪失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