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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門抓姦 強迫錄影判半年

2005/12/21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高雄雲來集建設負責人盧國璋北上至妻子情夫劉宜銘住處外埋伏捉姦,某日深夜聽到妻在房內激情呼喊,認為妻是通姦「現行犯」,依法人人可逮捕,遂與徵信業者破門入內抓人,並阻止劉某關燈,再持攝影機錄影,盧某抓姦成功,並與妻離婚,但他卻遭法院依強制罪判刑半年;仍可上訴。

老公非司法人員

承審法官認為,盧某與游、林2徵信業者並非司法人員,卻破門逮捕非現行犯,且妨害前妻張秋芳與屋主劉宜銘不被拍攝及關燈的權利,觸犯強制及侵入住宅罪,遂判處3人6至7個月徒刑,盧某獲緩刑2年。

對於盧某「逮捕現行犯」之說,法官認為,案發地房間與大門隔著走道與磚牆,外人難以聽到屋內聲響,且張女若與劉某在房內激情演出,勢必壓低聲音以免吵到人,法官認為,盧某應是在衝入劉某住處才知悉前妻的通姦犯行,逮捕現行犯之說不成立。

本案發生於92年12月5日凌晨2時許,盧某向法官強調,這一切全是保障其身為張女丈夫權益的保全證據行為,且在蒐證完畢後,也請警察到「犯罪現場」處理已遭逮捕的通姦現行犯,並未違法。

法官審理認為,依盧某錄得影像,張女與劉某僅著上衣對坐在床上,顯見2人確有通姦,但並非現行犯,應由司法人員依法查緝,盧某不可為自己權益,任意破壞他人居住自由與安寧,對於遭判有罪,盧某等人均低調不願多談。


自行蒐證 手段要「合法」

記者劉志原/特稿

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者可處1年以下徒刑,但「通姦」定義為何?法律實務上認為有性行為就算,因此,如何逮到配偶與情人「愛的證據」就是成敗所在,若民眾要自行蒐證,切記手段要合法,或請警察陪同,否則在毒樹毒果理論下,以違法手段所獲證物,不具「證據能力」,不論取得什麼證物,恐是白忙一場還得面臨牢災。

至於何為合法手段,最好的方式,就是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對通姦提出告訴,全案交由司法單位追訴,若要自扮柯南或雇請徵信社協助,即須注意蒐證手段是否合法,自行破門而入或竊錄偷拍,大都會被法官認定為違法蒐證,無法將被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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