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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眾吸金800億 總裁判10年

鉅眾公司以互助會方式吸金逾800億,負責人葉信村因違反銀行法遭二審法院判刑10年。(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鉅眾公司以互助會方式吸金逾800億,負責人葉信村因違反銀行法遭二審法院判刑10年。(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2008/12/12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鉅眾公司以互助會形式吸金迄今13年餘,有超過4000人入會,檢方依違反銀行法偵辦,一審法院以罪證不足判無罪,對違法吸金行為莫可奈何;不過二審法官日前改以鉅眾吸金800多億、影響國家金融交易秩序管理,依違反銀行法判處負責人葉信村10年、賈惠安等3名會首8年徒刑。

一審無罪 二審逆轉

另外,一審法官雖認為沒有被害人無法予以判刑,二審法官卻將其會員視為「隱藏性之被害人」,甚至在判決書中載明,所吸收之資金不能依法沒入,應依銀行法規定發還被害人。

判決書指出,鉅眾公司負責人葉信村95年3月遭人檢舉,自84年起以互助會形式吸金,檢調發現鉅眾以賈惠安、林金閣、翁燕如等人為會首,有超過4000人入會,迄今仍持續經營,依檢調單位所扣押的公司內部帳目,發現吸金總額超過800億元。

葉信村等人以互助會(合會)為號召,起會第一個月,會員先交第一期會款8800及5000元服務費,第二個月開始,由鉅眾以電腦抽籤抽中得標者,即可領到1萬元會款及返還4800元服務費後退出,未得標會員繼續繳交會款,第三個月再以電腦抽籤抽中得標者,即可領回2萬元及返還4600元服務費後退出(每抽籤1次,即從前開服務費扣200元),最後1期得標者,可領回24萬元後退出。

轉投資 多角化經營

檢方偵辦時,發現鉅眾公司將收取的會款及服務費轉而借貸給企業及轉投資多項事業,甚至用「鉅眾百貨公司」名義,以BOT方式向台中市政府標租「市80」商業用地,目前已建大型商場。

鉅眾公司並出借數十億元給郭興中(前總統陳水扁親家黃百祿的連襟)經營的金棠科技公司,不但收取重利,鉅眾並乘機入股該公司,而遭金棠科技控告,台中地檢署正偵辦中,並曾傳喚黃百祿以證人身分到台中地檢署出庭。

檢方認為,鉅眾公司以互助會形式吸金已違反銀行法,96年5月將葉信村等人起訴,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全案並無被害人,且葉信村等人係以互助會方式為之,不能因其無「互助」之實就認定其係經營銀行業務,97年5月判處葉信村等人無罪。

二審認定違反銀行法

但二審法院認為,該案雖無被害人指認,但鉅眾以經營互助會吸金,轉貸於 其他企業或轉投資,其行為是銀行特許經營的業務範圍,再依行政院金管會回函,也認定行為已違反銀行法。

鉅眾案一、二審差異點

鉅眾案一、二審差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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