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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男友付贖金 向人頭戶要贖款勝訴

台灣這家金融機構的朝馬分行人頭帳戶被用來匯入綁架贖款。<br>(記者王俊忠攝)

台灣這家金融機構的朝馬分行人頭帳戶被用來匯入綁架贖款。
(記者王俊忠攝)

2008/10/13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張女同居男友在中國遭綁架,她心急匯出160萬元贖款到台灣江姓、李姓兩個人頭帳戶中,一審已判江須還80萬元給張女確定,但李不必還,張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改判李應依不當得利還80萬元給張女定讞,並需加計利息。

張女控訴,95年4月初,她接獲不明恐嚇電話稱「郭姓同居男友」在中國被綁,她擔心男友安危,依照對方指示把兩筆各80萬元的贖款匯到江姓與李姓兩人頭位於台灣一家知名金庫銀行的朝馬分行帳戶。

其後,張女與郭姓男友取得聯繫,即向台南縣警方報案,隔天,警方商請該銀行主管凍結江與李的金融帳戶。張女並訴請江、李分別償還80萬元,並加計利息。郭在警方調查時表示,他與胡姓女子在中國合作介紹約20對婚姻,其中兩對未獲准入境台灣,胡女向他索討介紹費,他沒給,胡女就用綁票方式索款,要求他女友把160萬元分成兩筆各80萬元匯到江、李兩人頭帳戶。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郭與胡女有金錢上民事糾紛,檢方以罪嫌不足對胡女等多名被告「不起訴」,但不能以郭、胡兩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即認李有取得匯款的權利,且同案江姓被告也已還錢,因此李也要歸還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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