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小法典/配電場所設置 電業法有規範

2008/04/15 06:00

台電為了供電需要,要求一定規模的大型建物,必須提供配電場所,否則可依電業法規定拒絕供電。

至於要提供多大場所供設置供電設備,主要是依建物的總樓板面積,及樓高不同而定。

依電業法規定,凡建築物高度在6樓以上,樓地板面積在1000至2000平方公尺間,須無償提供3乘4公尺(12平方公尺,面積約3坪多)供台電來放置變壓器等供電設備,此批設備則專供該址建物本身用電。

至於2000至6000平方公尺則是4乘5公尺,6000至1萬平方公尺為40平方公尺一處,超過1萬平方公尺則每增2000平方公尺,須再新增5平方公尺。(記者林慶川)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