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配電場所設置 電業法有規範
2008/04/15 06:00
台電為了供電需要,要求一定規模的大型建物,必須提供配電場所,否則可依電業法規定拒絕供電。
至於要提供多大場所供設置供電設備,主要是依建物的總樓板面積,及樓高不同而定。
依電業法規定,凡建築物高度在6樓以上,樓地板面積在1000至2000平方公尺間,須無償提供3乘4公尺(12平方公尺,面積約3坪多)供台電來放置變壓器等供電設備,此批設備則專供該址建物本身用電。
至於2000至6000平方公尺則是4乘5公尺,6000至1萬平方公尺為40平方公尺一處,超過1萬平方公尺則每增2000平方公尺,須再新增5平方公尺。(記者林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