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棄養撤贈地 老父二審反輸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中縣民張武雄將其位於嘉義縣的2筆土地贈與兒子,之後自認無謀生能力、兒子卻不扶養他,訴請法院撤銷贈與,一審判兒子敗訴,但上訴二審逆轉,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張某非無謀生能力,不能以此理由撤銷對兒子的贈與,判張某敗訴,該案還可上訴。
68歲的張武雄主張,57年間,他在嘉義縣民雄鄉買了大丘園段1塊共302平公方尺土地,後來分割為2筆,並在81年5月底贈與兒子陳建福(從母姓)。由於年歲已大,已無謀生能力,也不能維持生活,兒子竟然對他不聞不問,不對他盡扶養義務,他曾在95年5月下旬寄「存證信函」給兒子,要求兒子履行扶養義務,但兒子拒絕履行;96年4月,他再寄存證信函給兒子,表明要撤銷贈與土地契約。
96年7月間,由於陳建福未作任何答辯,嘉義地院一審判准撤銷張某對兒子的贈與土地契約。陳建福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出上訴。
陳建福表示,一審法院未審酌其父是否確無謀生能力,判他敗訴,顯然速斷;且因扶養方法的訂定有一定程序,但父親未與他協議、也未經親屬會議議定,僅用一紙存證信函,單方面訂定扶養費數額,雙方既對扶養方法無共識,自無從扶養父親。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理時,發現張某固主張年邁無收入,且有鉅額貸款,無法維持生活,不過,張某名下有100餘萬元價值的財產,過去尚有能力投資股票,還常出國探望住在國外的妻子,95年間也貸款買了台中神岡鄉某處土地,足證張某經濟能力尚佳,並非無法維持自己生活。
二審合議庭指出,張某可以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依法無請求兒子扶養的權利,其以兒子未盡扶養義務為由,訴請撤銷贈與土地契約,並無理由,改判張某敗訴。
二審法官並引用最高法院民庭會議決議表示,有關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扶養問題,如尊親屬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