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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迫簽保管條 反吃誣告罪

2007/08/06 06:00

藉司法討債 被識破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明明是借款,卻要求債務人加簽保管條,預留「以刑事逼民事」的後路,債務人果真賴帳,被依侵占罪起訴,但檢審聯手查明,債權人這種「留一手」手法,分明視司法機關為討債打手,檢察官除相當罕見請求法院判債務人無罪,並主動簽分債權人誣告罪偵辦、起訴。

台北市一名開設當鋪的46歲李姓男子,出借5萬元予魏姓男子做為資金周轉,李某為預防魏某事後賴帳,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又自傷勞財,遂要求魏某加簽保管條,載明「代李嫌暫保管10萬元整,如屆時不還,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想要借用刑事追訴追索借款,確保債權。

借期屆滿,魏某果然無力償還,且避不見面,李某因而以保管條向士林地檢署控告魏某涉嫌侵占,檢方依法將魏某起訴。

案件移審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調閱李、魏雙方資料,發現李是當鋪業者,並有重利前科,懷疑其中有詐,在準備程序庭中,當著2人面,與公訴檢察官追問借款細節。

李某指述,因收取10萬元現金,深怕帶回家後,被女友直接接管,返家途中巧遇魏某,情商魏某代為保管,並立保管條做為憑證;魏某則辯指分明是5萬元借款,是李怕他不還,要求簽保管條,以備日後用刑事手段追償。

證述不實 觸偽證罪

各說各話下,法官發現李某與女友相處情形並非「妻管嚴」,參考李某背景後,遂向李某開示指出,準備程序庭的證詞不須具結,若在審理庭時則須,證述不實另恐觸犯偽證重罪。

李某事後迴避法院傳喚,公訴檢察官因而在最後論告時,相當少見的請求法官判魏某無罪,並在判決後,主動簽分李嫌誣告罪。

輪分承辦的檢察官傳喚李某到案,李自知瞞不過,坦承為確保債權,要求魏某簽立保管條,該筆款項確屬借款,偵結後依誣告罪嫌將李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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