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摟腰算性騷?法官判決大不同

小婕覺得陳姓店長摟腰摸腰是性騷擾,提告求公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小婕覺得陳姓店長摟腰摸腰是性騷擾,提告求公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2019/04/21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摟女腰是否構成性騷擾?法官各有不同見解。

小婕(化名)是台北市一個店家的工讀生,某日遭店長碰觸左腰,她感覺不舒服,提告性騷擾,陳男否認有性騷擾意圖,不過台北地院法官認定他有罪,將他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不過,高等法院2010年有一起類似案例,一名男副理被控摟女部屬的腰10秒,合議庭認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碰觸「身體隱私處」才是性騷擾,腰部難和胸或臀等隱私部位等量齊觀,依此判決無罪確定。

小婕去年趴在店內桌上填資料時,突感覺左腰遭人碰觸,竟是陳男的手摟她的腰,待陳男離開後,她透過同事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確定有拍到摟腰畫面,提告性騷擾。

陳男到案稱,碰腰是表達友好之意,只有「搭」沒有「摟」,無性騷擾意圖,當時小婕也未表達不悅,不解為何挨告;檢察官見2人未和解,將陳男起訴。

台北地院承審法官和高院確定判決的見解不同,北院法官認為,正常禮儀下,女性腰部不會任由他人隨意不當撫摸,陳男對小婕做的事屬偷襲性、短暫性,摟腰帶有性含意、性暗示、挑逗、調戲意味,如未經本人同意亂碰,足以引起嫌惡之感,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的「身體隱私部位」,故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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