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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酒駕零容忍?撞車酒測值0.22 獲判無罪

(本報資料照,與新聞事件無關)

(本報資料照,與新聞事件無關)

2019/03/22 06:00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孫姓男子酒後自撞民宅受傷送醫,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22毫克,檢警以孫男酒後上路時間,回推事發時酒測值為0.3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法官以個人體質不同為由,認為檢方回推公式有誤差,且認同孫男所稱因行經大彎道導致汽車失控,判孫男無罪;宜蘭地檢署不服,已提起上訴。對於法官不認同酒駕回推酒測值,基層執法人員質疑:「法官豈不是和『酒駕零容忍』的社會共識太脫節了?」

現今警方取締酒駕的法辦標準為,酒駕肇事駕駛人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

送醫1小時 回推酒測值0.31

36歲孫男去年11月在友人家飲酒後,凌晨2時13分駕車離開,2時18分行經宜蘭縣蘇澳鎮蘇濱路段轉彎處,以90公里時速衝撞路旁民宅倉庫,警方2時28分到場,孫男已送醫,3時42分到醫院測得孫男呼氣酒測值0.22毫克,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實驗,以每小時酒精代謝0.0628毫克回推,孫男駕車上路時酒測值為0.31毫克,警詢時孫也承認酒駕,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男也認酒駕 公共危險罪起訴

宜蘭地院的判決質疑,檢警回推公式的受測者,為平均年齡24歲,體重62公斤,身高約171公分,無飲酒習慣的男大生,樣本數僅13人,採樣數量少,是否可達國人平均代表性?

法官認為回推公式沒公信力

承審法官認為,個人體質差異甚遠,回推違反刑事嚴格證據法則,加上孫男自承車速90公里行經大彎道,才導致汽車失控,難認孫男是酒後肇事。宜蘭地院表示,每個人酒精代謝率不同,承審法官認為不能依公式回推才判無罪。

基層火大 肇事0.15就可究辦

基層執法人員質疑,酒駕肇事酒測值每公升0.15毫克,就能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孫男呼氣濃度已達0.22毫克又肇事,回推酒測值也超標,明顯違法,卻獲判無罪,如此判決宛如打臉「酒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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