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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比照酒駕 學者︰飆車、逼車列公共危險罪

飆車男謝亞軒去年駕車失控釀成3死,學者認為類似這種危險駕駛,應修法列為公共危險罪。(資料照,記者鄭景議翻攝)

飆車男謝亞軒去年駕車失控釀成3死,學者認為類似這種危險駕駛,應修法列為公共危險罪。(資料照,記者鄭景議翻攝)

2019/01/29 06:00

〔記者鄭景議、姚岳宏/台北報導〕馬路上常見飆車、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卻因法令不明確,加上舉證困難,實務上很難構成公共危險罪,有專門研究交通法規及刑法的學者建議,應該如酒駕訂出酒測值一般,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舉出的危險駕駛等行為,明文列進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才能杜絕惡意的危險駕駛行為。

妨害往來安全要件定義模糊

刑法第185條有關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有「損壞或壅塞陸路等之行為」,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等行為,定義很模糊,除非像去年10月謝亞軒與友人在台北鬧區尬車,撞進騎樓釀成3死慘劇,才會毫無疑問的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

應明文列進刑法第185條

台北市一名交通組長指出,目前該法條定義「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包含一切造成用路人危險的行為;但反過來說,任何危險駕駛者,也都可以藉著定義模糊,辯解自己並無造成危險來脫罪。

因此警方實務操作上,遇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車禍,有車損或是受傷時,通常會建議被害人提告毀損或是傷害罪,主因就是常不能確定刑法第185條能否真的起訴,就更不要說尚未造成危害的危險駕駛行為。

查詢近年來的判決,以公共危險罪起訴飆車競速,幾乎全集中在高雄,且全是飆車族,可看出當時高雄市警局為打擊猖獗的飆車族,才大量援引該法條。除此之外,其他縣市只有零星1至2件,有縣市甚至掛蛋;實際詢問基層,有許多員警根本不知危險駕駛行為可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警不知可依公共危險起訴

反觀酒駕,自從被列入公共危險罪後,在偵審案件中,占公共危險罪比率超過90%,就是因酒駕明文規定酒精值濃度超過0.25以上即觸犯公共危險罪,加上有清楚的舉證方式,不會有起訴困難;危險駕駛與酒駕同樣造成大眾危險,但實際上危險駕駛被以公共危險起訴的比率卻相當少。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蔡中志專門研究交通法規及相關刑法,曾積極促成公共危險罪明文規定酒測值,他十分贊同危險駕駛明文列入公共危險罪,他說,德國刑法明文列出各種危險駕駛行為,可給員警更好的依循,足以遏止危險駕駛歪風。

蔡中志指出,可把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舉出的危險駕駛行為,全部或部分列入公共危險罪中,甚至可以行為有無惡意,考量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舉例來說,闖紅燈若是駕駛停下來,見無車才通過,可以用行政罰則開罰單就好,大貨車如一路按喇叭猛踩油門連闖4、5個紅燈,毫無疑問就是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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