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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司法避尷尬 嫖妓遭裁罰 處分書可選不寄回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草案將增訂兩種行政文書送達地。
(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草案將增訂兩種行政文書送達地。 (記者吳政峰攝)

2018/11/22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文書應送達當事人的居住所等地,法務部考量這些處所可能不是當事人的實際居住地,或當事人有難言之隱,不希望文書送到家中,日前修法,增加「特定地址」與「郵政信箱」兩個送達處所,未來如嫖妓等行政裁罰案件,嫖客將可自選處分書送達地,避免寄到家中引發家庭糾紛。

現行規定,行政文書要送達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等四地,才算合法送達,而實務上常出現的問題是,現行行政機關常將戶籍地視為住居所,但住居所實際上未必等於戶籍地,文書送到戶籍地就算合法送達嗎?當事人常有異議。

又或者有些人不希望敏感的行政文書寄到家中讓家人看到(如嫖妓被警察抓到,會收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處分書),因而表達盼能改寄到郵政信箱的意願,但因法規沒有郵政信箱的選項,行政機關礙難從命。

法務部表示,民眾申辦郵政信箱的原因無從臆測,但可確定的是,郵政信箱應是當事人較易接收文書的所在,因此,若當事人留的是郵政信箱,行政機關目前除將處分書寄送到戶籍地,會另寄一張明信片到郵政信箱作為變通,惟此舉耗費資源,法務部因此修訂「行政程序法」,把「特定地址」與「郵政信箱」明列為優先合法送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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