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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吸毒知情不報 可勒令歇業

房客遺留的「K盤」,上面還有疑似毒品的粉末。(記者張瑞楨翻攝)

房客遺留的「K盤」,上面還有疑似毒品的粉末。(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11/14 06:00

〔記者張瑞楨、張文川/綜合報導〕針對汽車旅館業者,知道卻縱容毒蟲開毒趴的疑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制訂罰則,可開罰10萬至100萬、停業半年至一年半,甚至會面臨勒令歇業;事實上,各縣市幾乎未曾聽聞業者挨罰,主因在於警察與各縣市政府旅館稽查人員,難以舉證業者知情,以台中市為例,近年市內各旅館業者,包括汽車旅館在內,發現吸毒而知情不報,被主管機關援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罰,或勒令歇業、停業者,件數始終掛零。

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接獲都樂汽車旅館違規檢舉案後,於上月8日稽查,發現這家摩鐵私自隔間,但沒有發現開毒趴,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裁處8萬元罰鍰。

觀光管理課指出,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含汽車旅館與民宿),如有「妨害善良風俗」,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營業登記執照,開毒趴也屬於「妨害善良風俗」,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有規定與罰則,兩項法律「競合」,應選擇最重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1條規定,「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者可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勒令停業6月至1年6月,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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