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官重判 遏止狼人一犯再犯
2018/10/29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院將許男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刑,法界認為相當罕見,乃欲遏止食髓知味之徒,重判應是許男始料未及。
律師林曜辰指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機性騷擾罪,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臂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是輕罪且二審定讞,本質上也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犯罪,一審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司法實務上已算判得不輕。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則規定,若以強暴等違反意願方法,施以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227條規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年猥褻者,處3年以下徒刑,刑責都比性騷擾犯行重,且是非告訴乃論,林曜辰認為,高院應是認定許男經制止不聽,一再對被害少女襲胸,惡性重大,才改以較重的強制猥褻罪判刑,許上訴三審若被駁回,須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