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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大教師 被控性侵學生

2007/04/01 06:00

〔記者黃其豪、殷偵維/淡水報導〕淡江大學驚爆杏壇醜聞!一名女學生向校方指控,1月間在校外MTV遭已婚男老師強迫口交;被指控的老師則認為,當時氣氛良好,是「兩情相悅」的互動,女方全程並未明示拒絕,不知為何事後要反控性侵。性侵「羅生門」曝光後,男老師辭職獲准,校方也介入調查。

另名女學生 差點也受害

據了解,事情在校園傳開之後,另名女學生也向校方指控,曾被該名男老師在MTV以類似手法侵犯,但她當時堅定抗拒,未讓男老師得逞。

疑被性侵的女學生指控,1月下旬某日,該名已婚男老師邀她晚上餐敘,因是教授邀約,不好回絕故同意赴會。

包廂內獨處 被上下其手

女學生指控,老師提議,距離晚宴還有3、4個小時,不妨就近到西門町成都路的「U2」電影館看MTV,於是2人搭捷運前往,老師挑一部由珍妮佛安妮斯頓主演愛情喜劇片「同床異夢」(the break-up)。

師生在包廂內獨處欣賞電影,但沒多久,老師便倚著她上下其手,還要她自行寬衣解帶,每個環節,不斷詢問「這樣好不好」,一部電影看下來,她被迫替老師口交2次。

女學生崩潰 向校方舉發

女學生面對老師異常舉動,當下不知所措,當天與老師分開後,情緒幾近崩潰,回到租屋處不斷對室友哭訴,經室友建議,開始對老師蒐證,將男方事後傳送的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及錄音內容等證物,2月9日向校方舉發,另於本月初向北市警方報案,警方於3月20日約談該名老師製作筆錄。

男老師自認「兩情相悅」

被女學生指控的男老師昨主動與記者連絡,他說,當天每個環節都有徵詢女方意見,她從頭到尾只有嗯嗯、啊啊!沒有說一聲「不」,氣氛很好才有親密接觸,所以自認這是成年男女「兩情相悅」的事,直到被校方通知被指控需要到校說明,才驚覺女方認知不同。

男老師強調,得知被檢舉後已主動請辭,3月1日起已經沒有在淡大任教,希望風波儘快平息。他說,女學生的說法有她的版本,自己認知則是另一種版本,雙方認知猶如「羅生門」,目前校方調查、司法程序均已展開,會配合調查。


帥哥教師 師生仰慕者眾

〔記者黃其豪、吳嘉億、王平宇/綜合報導〕在淡江大學教職員眼中,被指控性侵的男老師年輕帥氣,口才好、穿著體面,在人群中相當出眾,校內對他有好感的女性師生不在少數。

部分同仁則說,這名老師風流倜儻,和許多女學生互動良好,這次陷入風暴,可能是他忽略了國內、外民風不同,校園風氣差異更大,在師生應有的分際上,尺度拿捏失準,才會演變成雙方認知南轅北轍,將男女關係鬧到檯面上。

他被指控後,認識他的師生有人難以置信,懷疑是一場誤會,但也有他系教職員認為,他若真的做了不該做的事,只能以「斯文掃地」形容。

至於曾與這名老師共事過的同仁則說,他不論在待人接物或工作表現上都十分優秀,看不出任何異狀,更不曾聽說過他有任何男女分際拿捏的問題。

系所同仁說,當事老師到校任教時間不長,但為了升等,經常發表學術論文,表現相當亮眼,授課情形也受到學生肯定,由於他是在歐美國家取得博士學位,教學方式活潑認真,表現優異。


限期停職 校方展開調查

〔記者黃其豪、林志青、申慧媛/綜合報導〕淡江大學男老師性侵疑雲,遭指控的老師本學期開學首日(三月一日)便提辭呈,校方已先予停職一學期。教育部則說,該個案目前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中,絕不會因為教師停職,就可以不處理,校方仍得調查清楚並完成調查報告。

教育部說,一旦調查屬實,涉及性侵的教師,最嚴重會被處以停聘、解聘、不續聘等處置,而該名教師也會被教育部人事處納入「性騷擾或性侵通報名單」,未來不論應徵任何一所大學任教,都將會被列不准聘任的對象。

男老師性侵疑案,因兩造說法不同,校方除提供女學生心理輔導,也指派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日前已開過一次會,調查報告預計在春假過後提出,再交由教評會參酌處理。校長張家宜並明確裁示,若查證屬實絕不寬貸,必須依校規嚴懲。

爆發疑案的系所主管指出,本案真相尚待釐清,校方先給予男老師停職一學期,這並不是處分,而是調查還沒結束,雙方需花些時間各自補強證據,但為了避免師生在課堂上碰面,心理無法調適才先作出這項決定。


《依法論法》老師未威脅 學生未說不/是否算性侵 法界有疑慮

記者孫友廉/新聞分析

淡大男老師涉嫌性侵案,依目前雙方陳述,並無看出老師有利用權勢,如「若不從,將不讓你畢業」或「走著瞧」等類似威脅言語,以及被害人有任何拒絕表示,因此男老師是否構成性侵害罪仍有疑慮。

因為女學生面對男老師的行為,是「當下不知所措,也不知道可不可以拒絕」,加上女學生當天對於老師要求她自行寬衣解帶,都未說「NO」,進而幫老師進行兩次口交;過程中,沒有顯示女學生受有刀槍、暴力等脅迫,無法呼救或自行離去。

依據88年間,我國修正刑法第10條「性交」定義,將「口交」、「肛交」包括在內,因此若如女學生所說,兩人確已有發生性行為。

但法界人士表示,妨害性自主罪章所要保障的是任何人皆有性自主權,不容任何人違反你的性自主意願,除非年齡未滿16歲,顧及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不太會表明個人意願,法律才會另有條文保護,一旦與16歲以下的被害人有性行為,就已屬性侵。

或許可能我國教育失敗,並未教導女學生表達情緒、感情的結果,才導致被害人面對此種狀況會不知所措、拒絕,但此責任並非由老師來承受。

但即使老師性侵害罪不成立,其個人行為確有違反師道,破壞師生倫理,所要面對的是社會輿論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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