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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童「情可憫恕」? 高院打臉判3年1月

高院判決書指楊建興強制猥褻女童,對她身心造成重大影響,不符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昨加重刑期改判3年1月。(記者楊國文攝)

高院判決書指楊建興強制猥褻女童,對她身心造成重大影響,不符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昨加重刑期改判3年1月。(記者楊國文攝)

2018/07/06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某社區大樓保全楊建興,對住戶女童強吻、摸胸,士林地院認定楊男有悔意,以「情可憫恕」將他減刑輕判1年10月,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打臉一審法官,認定楊是被迫認罪,並無情可憫恕情形,一審減刑不當,將這名「保全狼人」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月。

士林地院輕判1年10月

判決指出,已婚的楊男任職新北市一處社區大樓保全,2013年3月間,社區住戶的11歲女童和其弟下課返家,楊不動聲色尾隨姊弟入屋,趁弟上廁所時,從後方強脫女童上衣後摸乳,同時強吻滿足性慾後才離去,返回崗位繼續執勤。事後女童告訴父母,楊男遭移送法辦。

楊男起初否認犯行,面對測謊時才改口認罪,辯稱一時衝動才猥褻女童,還稱「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檢方將他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

受害女童覺得恐怖噁心 拒和解

士林地院審理時,楊男希望向女童道歉,尋求和解;已唸國中的女童證述「我仍覺得恐怖、噁心」、「不要和解」。士院認為楊男盼能道歉、和解,具有悔意,因其所犯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對楊男而言刑度太重,遂依刑法第59條「情可憫恕」規定給他減刑,輕判1年10月。被害人不滿輕判,檢方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定,楊男直到要對他測謊時才認罪,乃「被迫認罪」,且楊身為保全,反對住戶女童強制猥褻,惡行重大,不得減刑,改判他3年1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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