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脅迫取毒 公務員量刑加重一半
2018/06/11 06:0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謝姓消防隊員持毒被抓,依照規定,只要他不是利用公務員身分,以脅迫的方式取得毒品,就無法以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對他加重其刑至2分之1。所以除了需面對行政懲處外,在刑事部分就與一般毒犯無異。
一名資深偵查佐指出,消防隊員與警察職務權責上不同,倘若是員警利用職務權勢、機會或方法,取得毒品,例如拿走查扣的毒品自行食用或販售等,就必須加重其刑2分之1;除非該名消防隊員承認毒品是在救災現場取得,或利用身分向特定人士威脅要求對方提供,否則不會構成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
但是公務人員要有較高的道德標準,所以單位機關必須依規定召開考績委員會,對謝員提出懲處;此外,判刑後還要送公懲會議處。重要的是,如果謝員因為此案被判徒刑,且未獲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工作將會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