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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被駁回

最高法院昨駁回郭瑤琪(見圖)非常上訴案。(資料照)

最高法院昨駁回郭瑤琪(見圖)非常上訴案。(資料照)

2018/03/09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11年前收受南仁湖集團賄賂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已於2014年入監服刑,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郭瑤琪有收賄的不確定故意,無論是職務行為還是職權影響力協助廠商,都構成收賄罪,昨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合議庭昨評議認定,原判決對於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打算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郭主觀上基於「縱使須利用職務行為或職權影響力,以協助南仁湖參與標租案,也不違背郭本意的不確定犯意」而收受賄賂,因此認定郭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法律適用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認定,郭瑤琪主觀上有收賄的不確定故意,收受財物後做出對應的職務行為,賄賂與行為間有對價因果關係,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定讞判決並未違背法令,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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