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騷擾講不聽 恐怖情人可判3年
2018/02/10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防範恐怖情人跟蹤、騷擾或危害人身安全,內政部對訂立「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已達成共識,未來若遭以人、車、工具等,直接或間接追蹤、監視或掌握其行蹤,或以盯梢、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追求等行為,且已警告或罰鍰加害人後仍再犯者,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保護,違反防制令等跟監、騷擾行為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過去曾發生世新大學學長苦追學妹不成的喋血案,被害人宣稱遭跟蹤、騷擾長達5年之久,曾向警方求助,但加害人依然故我,現行家暴法、性騷擾防治法有無法規範恐怖情人的漏洞,內政部因此責由警政署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盼對加害人科以罰鍰或刑事責任;官員表示,預定下月將草案提報行政院。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界定糾纏行為是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例如對於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等行為,陌生人也適用此法。
被害人報案後,警方調查認有糾纏事實者,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鍰處分,如遭警告或罰鍰後仍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