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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依判決書報導未侵權

花蓮縣男子朱世全遭法院判刑9年2月,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不滿媒體報導要求付錢。(記者王錦義翻攝)

花蓮縣男子朱世全遭法院判刑9年2月,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不滿媒體報導要求付錢。(記者王錦義翻攝)

2018/01/29 06: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性侵慣犯朱世全猥褻少女入監服刑,竟在獄中主張人格權、姓名權受損,要求媒體付錢和解,否則提告索賠。花蓮簡姓律師認為,媒體依判決書報導,沒有侵害到朱男的人格權、姓名權,這部分主張很難成立。

簡姓律師說,目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沒有規定要保護加害人,除了因加害人是被害人的家屬、親戚等關係,有足以識別出被害人資訊疑慮時,為了保護被害人,才會在判決書上,將被告、被害人使用代號去識別化;但若屬於一般性侵害案件,站在社會公益、民眾知的權利保障立場,法院判決書主文,有關被告部分都有公告姓名,而且放置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讓人查閱。

有關民法對人格權、姓名權的保障,簡姓律師說,人格權是一種概括名稱,凡是維護人之所以為人的資格必要權利,都包括在內,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信用、姓名、隱私等。而侵害姓名權分2種,一是冒用他人姓名,另一種是不當使用他人姓名,但前提是被使用者的名譽受到損害;媒體依法院的判決書報導,只要內容屬實,自然沒有侵害被告名譽,也就沒有人格權、姓名權問題。

而針對性侵加害人一再犯案,為避免有更多人受害,社運團體曾推動台版「梅根法案」要求公布性侵犯罪者個人資料、相片等,並在出獄後加強社區監控。不過因涉及人權、不利性侵犯重新做人、公布也未能降低再犯等問題,至今仍未有修正法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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