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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貪瀆檢察官、法官轉任律師 監院促修法

監院調查緣起於一位犯貪瀆行為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遭公會否決入會,但案經台南地院與台南高分院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公會今年10月12日上訴最高法院,並呼籲修正律師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圖片取自Google地圖)

監院調查緣起於一位犯貪瀆行為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遭公會否決入會,但案經台南地院與台南高分院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公會今年10月12日上訴最高法院,並呼籲修正律師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圖片取自Google地圖)

2017/12/31 06:0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涉及貪瀆案件或不適任的檢察官、法官,有權轉任律師執業嗎?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委林雅鋒所做調查報告,結論認為,工作權固應保障,但若不限制違反法律核心倫理的司法官轉任律師,不符人民法律感情,要求司法機關檢討,儘速修法。

監院調查緣起於一位犯貪瀆行為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遭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入會,但案經台南地院與台南高分院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公會今年10月12日上訴最高法院,並呼籲修正律師法。

法院認為,律師法雖規定曾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確定,不得擔任律師,但受一年以上之刑確定的律師,並不當然喪失資格,必須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其罪名足認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而予懲戒除名」,才符合律師法規定要件。由於該個案被認定未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公會遭判敗訴。

但立案調查監委林雅鋒認為,違反法律核心倫理的法官或檢察官,如果仍可轉任律師,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現行法律漏洞應該檢討填補。林雅鋒表示,憲法規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應保障,但如果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限度內,得以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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