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研修監獄行刑法 受刑人將享通信隱私
〔記者吳政峰、項程鎮/台北報導〕大法官日前做出「監所不得全面檢閱受刑人信件」解釋,法務部隨即指示矯正機關從「全數檢閱」改成「例外檢閱」,只在受刑人行為被懷疑有危害安全、串證、脫逃等疑慮,及違規受處分期間時,才檢閱其書信,其餘僅開封檢查是否夾帶違禁物;法務部同時研修「監獄行刑法」,預定明年1月送行政院,未來完成修法後,將是監獄人權里程碑。
信件改「例外檢閱」
此外,受刑人若不滿獄方管理措施,現行法令只能申訴再申訴,無司法救濟管道,由於該部分也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對此表示,在法務部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可向監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賴擁連認為修法正確,惟日後要知曉受刑人有無透過信件遙控犯罪、繪製監所配置、告知保外就醫時間,難度將提高,管理應注意。
更生人鄭明洲也肯定修法,但指出,為了安全,檢閱書信有存在意義;另名更生人劉北元呼籲獄政管理階層改變心態,不要再用「切結書」命令受刑人放棄秘密通信權。
「封閉是權力濫用的溫床。」立法委員尤美女援引北歐監所管理的開放性原則,指監禁只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剝奪其他權利,受刑人與外界的暢通通信,有利賦歸社會。
可愛動物章 各監所決定
另一方面,早年監所檢閱受刑人外寄書信,會在信封上蓋監所章證明已檢查,惟此舉可能令收件人尷尬難堪;後來法務部把監所章改為可愛動物符號章,以減少識別度,而今監所不再全面檢閱信件,動物章的存廢引人好奇。賴擁連對此認為,蓋章除了代表這封信已檢閱過,也證明它無觸法之虞,蓋章存證應有其必要。
賴擁連說,以前的章有「閱」的含意,以後將只代表「檢」,指這封信中沒有夾帶違禁物;至於應維持可愛動物或其他形式,他沒有意見。矯正署表示,「例外檢閱」後是否仍需可愛動物章,由各監所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