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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車公器私用 雲林消防局長認了

雲林縣消防局長戴天星涉嫌座車公器私用,30萬交保。(記者廖淑玲翻攝)

雲林縣消防局長戴天星涉嫌座車公器私用,30萬交保。(記者廖淑玲翻攝)

2017/11/04 06:00

〔記者廖淑玲、詹士弘/雲林報導〕雲林縣消防局長戴天星值班期間為圖方便,涉嫌將局長座車公器私用,私自駕駛公務車前往台中,圖利油資7萬9507元、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雲林地檢署指揮雲林縣調查站,前天搜索消防局並帶回戴天星,戴坦承犯行,獲30萬元交保。

30萬元交保 自請懲處

戴天星表示,因便宜行事觸犯法令,深感後悔與抱歉,已口頭向縣長李進勇請求懲處,昨繳回溢領所得8萬7000餘元。

雲林縣檢調單位接獲檢舉,雲林縣消防局局長座車公器私用,雲林縣調查站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天到雲林縣消防局搜索,帶回數箱證物,並約談戴天星、行政科長、災害搶救科科長、會計、人事、駕駛等8人。

檢方調查,戴天星歷任雲林縣消防局秘書、副局長,並擔任局長多年,對公務車使用限制應該很了解,竟圖方便私自駕駛公務車前往台中,並以公務車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先後圖利油資7萬9507元,且值班期間應於雲林縣轄內督勤,卻駕公務車前往台中處理私務,涉嫌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

檢方認為應捍衛公務員清廉形象,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及圖利罪,以及刑法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諭令交保,另7人則請回。

消防局人員說,戴天星平時對部屬很體恤,該案是2014至2015年間發生,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消防局長為當然火場總指揮官,重大災害須到現場,休假也不例外,對於休假時救災機動性,以及公務車使用責任方面法令規範的模糊地帶,希望司法能予釐清。

內政部消防署公務車輛調派使用要點規定,公務車輛用途限於出外接洽公務、參加會議有必要者,或接待與公務有關的貴賓、勘災、救災等公務用途,以及其他緊急事故等。

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搜索雲林縣消防局。(記者廖淑玲翻攝)

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搜索雲林縣消防局。(記者廖淑玲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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