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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二審變有罪都可上訴

法槌

法槌

2017/10/13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旦完成三讀,將來二審定讞的輕罪被告,若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時,可上訴到三審。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部分輕罪為二審定讞,不得上訴第三審。但過去屢見被告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定讞,形同遭到突襲而無法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因而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違憲。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與司法院因此提出修法,讓所有二審定讞之輕罪均能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下,上訴第三審。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因此而可提上訴的案件量,自釋憲案起算,共有66件;未來修法後每年約有3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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