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消防員蹂躪9少女 1罪1罰 最重可求刑30年
2017/09/15 06:00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王姓準消防員涉向9名少女伸狼爪,律師林國漳說,法律認定未滿16歲男女沒有同意能力,與其性交就觸犯妨害性自主罪,至於與16至18歲男女合意性交,若涉金錢交易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照一罪一罰,王男所為最重可求處30年有期徒刑。
林國漳表示,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男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同意與否,都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當事人如果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恐被求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滿14歲者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國漳指出,滿16歲未滿18歲的男女,這個年齡層已被法律認定有同意能力,只要雙方合意就不會觸法,假使有金錢交易、被威脅非自願的情況下失身,行為人將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可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國漳認為,王男對9名年齡層不同的少女下手,還拍攝影片、照片,涉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及妨害秘密等罪嫌,所犯刑責不同,可以預見的是,會被法官處以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