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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廟產無「法」管 行政部門難介入

    楊女挪用廟產借貸給27歲的陳男,萬應公廟產交接時竟藏錢搞失蹤。
(記者蔡宗憲翻攝)

    楊女挪用廟產借貸給27歲的陳男,萬應公廟產交接時竟藏錢搞失蹤。 (記者蔡宗憲翻攝)

    2017/09/12 06:00

    〔記者侯承旭/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科長黃啟原昨表示,較有制度的寺廟訂有管理章程,包括人事、財產等都會有管理規則,送縣市政府備查,再依據章程定期公布帳目,或召開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維持寺廟正常運作;但多數寺廟都沒有制定管理章程,或是形同具文,一旦發生爭議,政府行政部門很難介入。

    黃啟原指出,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對寺廟與教會的財務有相關規範,引起諸多討論,在完成立法公告實施前,目前包括教會、寺廟等宗教團體的財產,並沒有一致性法令可依循。

    黃啟原說,若寺廟的人事或廟產發生爭議,一般而言,應先按照寺廟的管理章程處理,縣府會要求召開信徒大會或管理委員會來解決爭端,若無法處理,最終仍需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而廟產的爭議多數是以侵占、業務侵占或背信提告,由司法做最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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